重庆市物价局文件

渝价[2006]49



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

各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:

    根据国家六部委印发的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及渝价[2004]653号《关于专项清理和规范建设系统有偿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》的规定,现将我市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规范的通知如下:

一、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。

二、收费项目及标准:(见附表)

三、服务内容:

()编制审核工程概算、预算、结算、竣工结()算、工程招标标底、招标服务;工程量清单编制、审核服务;

()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;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;

()接受司法或仲裁机构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服务;

()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服务。

四、取得合法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,持认定文书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。

五、工程造价中介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。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服务,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;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,不得自立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。对违反规定者,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。

六、为加强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跟踪管理,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,并于200612月底前将各咨询收费机构一年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,作为次年度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。

七、本通知自200621日起施行,试行期一年。原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相低触的以本通知为准。

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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