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
各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:
根据国家六部委印发的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及渝价[2004]653号《关于专项清理和规范建设系统有偿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》的规定,现将我市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规范的通知如下:
一、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。
二、收费项目及标准:(见附表)。
三、服务内容:
(一)编制审核工程概算、预算、结算、竣工结(决)算、工程招标标底、招标服务;工程量清单编制、审核服务;
(二)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;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;
(三)接受司法或仲裁机构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服务;
(四)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服务。
四、取得合法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,持认定文书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。
五、工程造价中介服务实行“谁委托谁付费”的原则。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服务,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;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,不得自立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。对违反规定者,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。
六、为加强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服务收费的动态跟踪管理,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,并于2006年12月底前将各咨询收费机构一年的收支情况汇总报我局,作为次年度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。
七、本通知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,试行期一年。原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相低触的以本通知为准。
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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